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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親屬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4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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