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4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4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130號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