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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他字第6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他字第69號

異議人
乙○○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甲○○律師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 日所為之98年度審司他字第69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6 日所為之98年度審司他字第69號民事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異議人得提起異議之期間為10日,加計在途期間6 日後,異議人即得於同年12月2 日前提起異議。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於98年11月30日交付郵寄,同年12 月1日即送達至本院,應未逾法定期間。從而,本院於98年12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他字第6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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