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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9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5024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9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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