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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8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842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46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上字第12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聲請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1/2;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98,663元 │聲請人提出繳費收││ │ │據2紙 │├────────┼─────────┼────────┤│第一審資料使用費│ 100元 │聲請人提出繳費收││ (聲請光碟) │ │據1紙 │├────────┼─────────┼────────┤│第二審裁判費 │ 281,484元 │聲請人提出繳費收││ │ │據2紙 │├────────┼─────────┼────────┤│合 計 │ 480,247元 │ │└────────┴─────────┴────────┘備註:⑴第一審核定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525,120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按月給付薪資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663元,連同非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裁判費6,000元及資料使用費100元,合計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98,763元;第二審就聲請人上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9,6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84元,連同非財產權上訴部分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計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81,484元(臺灣高等法院97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

⑵依第二審判決主文,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78,887元【計算式:198,763元×(8/10+1/10)=178,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40,742元(計算式:281,484元×1/2=140,742元),總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19,629元(計算式:178,887+140,742=319,62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84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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