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5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27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76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10,餘由聲請人負擔,其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11,232元第二審裁判費 314,868元合 計 526,100元(聲請人預納)附註:
一、聲請人於第一審原請求14,633,257元、800萬元本息,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27號判決敗訴後,僅就其中14,489,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