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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65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65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8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6,610元(聲請人起訴時原請求894,000元,嗣於訴訟中就減縮聲明為600,161元,則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不列入計算)第一審鑑定費 70,000元合 計 76,61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65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