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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原   告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費41,491元,惟原告第2 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面額2,925,000 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14,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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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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