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原 告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費41,491元,惟原告第2 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面額2,925,000 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14,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