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 原告
-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費41,491元,惟原告第2 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面額2,925,000 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14,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