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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原告
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費41,491元,惟原告第2 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面額2,925,000 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14,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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