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78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富工程有限公司因98年審建字第1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