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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4號

原告
衡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18,6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6,3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33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㈣準備書狀中應陳明是否願移付調解。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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