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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請求人
即原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
即被告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衡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改判:一、確認本院98年度審移調字第153號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無效,二、本院98年度審建字第24號(下稱系爭事件)應繼續審理,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系爭事件前於98年3月1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經兩造同意移付調解後,於98年4月13日成立系爭調解,其內容為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等節,有本院107年7月24日民事第二庭簽、本院98年4月13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調訴更一字第1號卷第39至40頁,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卷第11至12頁)。是上訴人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然其經濟目的即欲獲勝訴判決取得之客觀上利益,實為使系爭調解無效並繼續審理系爭事件,以免受被上訴人請求給付7,200,000元,兩者具相互競合關係,且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同一。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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