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請求人
- 即原告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 被上訴人
- 即相對人
- 即被告
-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衡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改判:一、確認本院98年度審移調字第153號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無效,二、本院98年度審建字第24號(下稱系爭事件)應繼續審理,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系爭事件前於98年3月1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經兩造同意移付調解後,於98年4月13日成立系爭調解,其內容為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等節,有本院107年7月24日民事第二庭簽、本院98年4月13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調訴更一字第1號卷第39至40頁,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卷第11至12頁)。是上訴人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然其經濟目的即欲獲勝訴判決取得之客觀上利益,實為使系爭調解無效並繼續審理系爭事件,以免受被上訴人請求給付7,200,000元,兩者具相互競合關係,且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同一。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