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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9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93號

原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條項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而言,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或經出具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亦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624 號以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則聲請人為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9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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