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張冀明律師
- 相對人
-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2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