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46號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傳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2,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