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48號原 告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