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78號原 告 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