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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麗真

  • 原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9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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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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