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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原告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甲○○、丁○○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正確姓名、住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回復原職務」之具體內容。

三、請求被告「乙○○○」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

四、請求被告甲○○及丁○○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

五、原告曾任職於德明商專之證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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