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 原告
-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甲○○、丁○○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正確姓名、住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回復原職務」之具體內容。
三、請求被告「乙○○○」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
四、請求被告甲○○及丁○○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
五、原告曾任職於德明商專之證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