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滄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拋棄行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行使撤銷權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本件原告主張債權為本件行使撤銷權之所得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3,000元,尚欠3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