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65號
- 原告
- 捷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538 元,應徵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欠7,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