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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9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939號

原告
廖英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來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93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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