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9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939號
- 原告
- 廖英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來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9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來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