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49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同意將其薪資、年終獎金、退休金給付予原告及兩造之子蔡博宇,作為其2人之生活費及教育費,又被告長年來有肢體暴力、精神傷害之行為,致原告身心受創,需費就醫,然被告長期以來均恐嚇原告且不給付上開約定之費用,為此請求被告履行協議云云。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據兩造協議之內容將其薪資、年終獎金、退休金給付予原告及兩造之子蔡博宇,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95之1號12 樓,有原告於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為一無管轄權之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