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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35號

拆除建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13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拆除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查原告既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訴請被告拆除占用共有土地之建物,自係以土地全部價額計算,而非以應有部分比例核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加計鑑價報告估算屋頂突出物價額,核定為3,327,920元〈計算式:(12.88+4.89)×186,000+22,700=3,327,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10,000元,尚欠2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3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建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