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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原告
弘旻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塑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366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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