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廖學興律師 江彥佐律師 被 告 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樊欣佩律師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29,8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70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2,328 元外,尚應補繳1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附表: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309,813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刊登本案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全文部分: ㈠中國時報:全國版全十批A1版500,000元。 ㈡聯合報:全國版全十批A3版420,000元。 ㈢自由時報:全國版全十批A3版600,000元。 ㈣合計:1,520,000元。 總計:28,829,81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