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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公司)、丙○○、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00 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被告新興公司就被告丙○○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40地號之15,000,000元抵押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15,000,00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計核定為2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200 元,原告僅繳納113,200 元,尚欠1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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