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9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公司)、丙○○、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00 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被告新興公司就被告丙○○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40地號之15,000,000元抵押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15,000,00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合計核定為2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200 元,原告僅繳納113,200 元,尚欠1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