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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有關反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2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9,6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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