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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3號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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