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3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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