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3號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王權棋即東峯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世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