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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抗更㈠字第2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丁蓓蓓黃明發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抗更㈠字第2號

抗告人
辛○○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戊○○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子○○
抗告人
丙○○
抗告人
己○○
抗告人
壬○○
共同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相對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癸○○
即重整人
庚○○
即重整人
杜秀良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吳啟蒔」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抗更㈠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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