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2號
- 上訴人
-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珠
- 上訴人
- 周明定
- 上訴人
- 周聰明
- 上訴人
- 周鴻裕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上訴人
-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被上訴人
- 周秀琴
林周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