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6號上 訴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 訴 人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鄧為元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是若當事人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53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本院就被上訴人即原告先位之訴聲明部分,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就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被告及其將來改派之人,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部分不具確認利益,而駁回被上訴人上開確認訴訟請求,是上訴人就渠等勝訴部分上訴,揆諸首開說明,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