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 上訴人
-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見強律師
- 上訴人
- 乙○○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是若當事人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53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本院就被上訴人即原告先位之訴聲明部分,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就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被告及其將來改派之人,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部分不具確認利益,而駁回被上訴人上開確認訴訟請求,是上訴人就渠等勝訴部分上訴,揆諸首開說明,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