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訴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訴人
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是若當事人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53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本院就被上訴人即原告先位之訴聲明部分,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就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被告及其將來改派之人,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部分不具確認利益,而駁回被上訴人上開確認訴訟請求,是上訴人就渠等勝訴部分上訴,揆諸首開說明,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