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辛○○○
戊○○
丁○○
己○○
庚○○
乙○○
壬○○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