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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璌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