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賢京(原名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