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63號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乙○○、丁○○、甲○○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乙○○、丁○○、甲○○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