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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乙○○
上列一人訴 周威良律師
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司法院  設臺北市○○○路○段124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司法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英照,其於民國99年7月18日去職,由副院長丙○○為司法院代理院長,有司法院歷任院長、副院長表及司法院代理院長個人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因被告司法院之法院代理人賴英照之代理權消滅而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迄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司法院之法定代理人丙○○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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