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8號
- 上訴人
- 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文德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47,82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