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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訴人
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文德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47,82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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