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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陳秀貞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此項裁定分別已於99年5月25日、同年6月5 日送達上訴人甲○○、丙○○○,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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