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3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等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請求部分為新台幣2,500,000元,另有非財產權之請求,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