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5號
- 原告
- 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之㈢第三行中關於「嗣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5號判決原告敗訴」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785號判決原告敗訴」。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之㈣第六行關於「⒋ 同上 91年11 月27日 同上 ATC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⒋ 同上 91年11月27日10萬元 ATC0000000」。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