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