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趙章光壹零壹育髮堂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39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39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