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零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