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隊間因本院98年訴字第6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