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4號
- 原告
- 陳炳昌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植谷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一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第四、五行「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11巷6弄8號2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住新北市○○區○○路1段211巷6弄8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