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4號上 訴 人 丁○○ 乙○○原名:王加. 丙○○ 視同上訴人 甲○○ 被上 訴 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834號確認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丁○○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關於上訴人丁○○、乙○○、丙○○ 、視同上訴人甲○○(即繼承王夢醒部分)為4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