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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占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6萬9619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000000000號鑑定報告在卷為憑,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43萬1496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金額7萬6735 元,尚不足35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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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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