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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返還占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占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6萬9619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000000000號鑑定報告在卷為憑,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萬1496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金額7萬6735元,尚不足35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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