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
- 原告
-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占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6萬9619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000000000號鑑定報告在卷為憑,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萬1496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金額7萬6735元,尚不足35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