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占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6萬9619元,此有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000000000號鑑定報告在卷為憑,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43萬1496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金額7萬6735 元,尚不足35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