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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上 訴 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43號返還占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9萬9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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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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