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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返還占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訴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43號返還占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9萬9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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