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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返還占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占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一行、第十一頁第八行及倒數第五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十四行、第十九行、第二十二行及倒數第二行關於「附圖B」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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