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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乙○○、戊○○、甲○○

  • 原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占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一行、第十一頁第八行及倒數第五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十四行、第十九行、第二十二行及倒數第二行關於「附圖B」之記載,應更正 為「附圖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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