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
- 原告
-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介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占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一行、第十一頁第八行及倒數第五行關於「附圖A」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B」。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十四行、第十九行、第二十二行及倒數第二行關於「附圖B」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