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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誌鵬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丙○○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朝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朝新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誌鵬企業有限公司、朝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朝新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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