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戊○○、丁○○因9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戊○○、丁○○因9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